(六)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改、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认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财政局、卫生局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债务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后,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各县(市、区)监察、发改、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要上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初审认定结果;市审计、监察、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确认工作,并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按债务化解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各类债务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本地区财力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方案,明确化债的实施范围、化解期限、化解规模、资金来源等。市发改、财政和卫生部门统筹审定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方案,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
从11月份起,各县(市、区)要于每季度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控制新增贷款措施及制度建设、债务清理化解等执行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
(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虚增化债资金规模的机构和部门,一经查实,将追回补助资金,并减少或停止安排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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