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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将组织监察、发改、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对本地区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情况进行核实。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市监察、发改、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要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自治区监察、发改、财政、卫生、审计等部门审核和认定,并将自治区最终审核和认定的结果反馈各县(市、区)。

  (三)加强源头控制,坚决制止新债。

  县(市、区)政府要在锁定2009年底长期负债的基础上,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从严从紧审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防止出现“边化边贷”现象。在2011至2012年化债期内,对没有出台新增贷款有效控制措施及银行贷款本金余额与2009年底相比仍有增长的地区,自治区将减少或停止安排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四)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

  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偿债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债务, 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还款进度, 将偿债资金直接拨入偿债专户。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五)明确政府投入责任,落实政府补偿政策。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1〕12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桂财社〔2011〕14号)以及我市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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