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且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市、区)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自治区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市级视财力情况对财政困难的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提供资金支持。自治区以全区卫生财务统计年报反映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有序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化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医改办,由发改、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抽调相关人员承担具体债务登记核实工作。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债务状况清查,全面彻底弄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规模、结构、分布等基本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分类登记,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表,查清债务底数。各县(市、区)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