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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政发〔2011〕73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订的《梧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梧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7号)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市政府对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实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市医改办与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市、区)承诺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市医改办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扣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四)先计划后化解。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的长期债务清理情况和地方财力情况,合理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计划,明确化债主体,确定化债目标、化债期限,做好化债预算,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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