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综合利用物流用地政策
(一)保障生产性物流业项目用地。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列入我市发展规划的重点生产性物流业项目,要确保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并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二)降低物流用地价格。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并可参照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
(三)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四、加强物流业市场管理政策
(一)提高物流配送效率。市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有利于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市区通行及停靠的具体措施和运作机制,鼓励货运企业使用标准厢式货车,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牌照,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开辟绿色通道,享受交通优先,给予市区通行权,畅通物流配送渠道。
(二)规范物流市场秩序。严禁向物流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依法取缔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物流市场正常秩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城市货运市场的整治力度,整合货运市场资源,规范发展货运场站,支持货运企业规模经营、良性发展。要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市场分割,允许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物流服务业务。
(三)建立进出境快速处理机制。建立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物流服务一体化的货物进出境快速处理机制,实施“提前报检、提前报关、货到验放”的便捷通关模式。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在现行通关的基础上,逐步实现24小时全天候通关;逐步推行电子申报和电子审批,提高通关效率。
五、其他扶持措施
(一)充分发挥物流行业组织机构的作用。建立物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物流协会等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促进其更好地承担起物流市场规范和物流行业自律职能,协助做好物流行业战略和专业课题的研究,配合制定、推广物流行业标准,加强物流技术交流和物流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积极开展物流企业认证、项目评估、行业交流、招商引资等活动,建立创新型生产性物流服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