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物流企业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物流企业可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我市重点支持的生产性物流业项目,按照《梧州市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梧政办发〔2011〕90号)规定,缴纳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三)大力培育物流企业。
1.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物流重点建设项目、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和规划编制项目、物流品牌建设、工商企业物流业务剥离外包试点等,从我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或补助。
2.鼓励物流企业争创国家A级物流企业。凡被国家或自治区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认定为国家A级、2A级、3A级、4A级及以上的物流企业,在我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3.自2011年起,在我市新注册并经国家或自治区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定,建设标准A级及以上的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对其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3年每年给予100%补助,第4、5年每年给予50%补助。
4.经国家或自治区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定建设标准A级及以上的现有物流企业,自2011年起,以上一年度企业上缴的税收增长20%为基数,超过基数的地方所得部分,前3年给予30%补助,第4、5年给予20%补助。
5.对我市大中型工商企业物流业务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第1年由同级财政从中提取30%用于补助该企业,第2、3年以剥离的物流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增长20%为基数,超过基数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30%的补助,第4、5年给予20%的补助。对剥离业务成立的物流企业,享受本款第4点的优惠政策。
(四)降低收费和价格。
1.经市物流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建物流园区、物流通道、运输场站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重点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
2.自2012年1月1日起,物流业重点项目的用水、用电价格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3.凡涉及港口或口岸行政收费,国家有明文收费标准的,要按下限标准收费;没有明文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物流业发展的融资平台,多渠道解决物流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根据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总量占比不高的特点,研究制定适合物流企业的融资担保条件。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力度,在金融机构建立共享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增强对民营物流企业的融资能力。积极推动物流企业股份制改革,支持利用优先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