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我市生产性物流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1〕19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梧州市生产性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加快梧州市生产性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
为促进我市生产性物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加快梧州市生产性物流业发展实施方案》(梧政发〔2011〕69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一)简化物流企业注册程序。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外,取消对物流企业登记前置性审批和货运代理企业资格审批。放宽物流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现有物流重点企业进行资源整合。
(二)简化物流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手续。对于法律未规定或国务院未批准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物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经营审批手续后,其非法人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二、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一)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及中央投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等相关政策,对符合投向的物流业重点项目、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农产品批发市场、粮油储备设施项目、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物流信息化项目等,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引导和帮助做好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二)实施税收优惠措施。
1.积极支持申报国家物流企业税收试点,落实试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获得试点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或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或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