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梧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本级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供应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本级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供应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梧政发〔2011〕70号)


各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本级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梧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本级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充分体现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资产价值,切实保障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实现生产生活回留用地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防止个别人员从中谋取私利,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本级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供应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的定义

  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被征地集体征地补偿费外,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并按法律法规规定转为国有的建设用地。

  二、市本级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供应方式

  (一)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因缺乏开发资金等原因需要通过合作开发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的,一律采取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开发企业。

  (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独自开发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的,参照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地方式,以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使用权后,因各种原因需要通过合作开发的,由市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再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开发企业。独自开发国有性质生产生活回留用地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规划用地性质(即土地用途)等控制指标,由市住建设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的,则参照周边地块确定。划拨方式取得的生产生活回留用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房产直接登记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分割转让和销售生产生活回留用地和房产,且严禁分配到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分割转让、销售和分配到户的,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