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原则。一是农民自愿。农民可以自主成立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也可以自愿加入或退出一个或多个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二是因地制宜。尊重客观实际,鼓励各地科学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组织规模、组织形式和发展途径。三是规范办社。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全面推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合作社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是以农为主。面向“三农”发展,以生产发展为基础,以农民增收为目标。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农村土地,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年底前)。全面总结近年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经验,制订切实可行的市、区县(自治县)发展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实施方案,搞好宣传培训工作。

  (二)推进发展阶段(2012―2015年)。稳步推进多模式、宽领域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使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成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总结评价阶段(2015年年底前)。全面总结、评价推进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制定新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

  三、主要工作

  (一)依法组建。

  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发展必须严格遵循“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做到依法组建、依法运作、依章办事、诚信经营。

  制定完善管理章程和相关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须经成员民主讨论制定完善管理章程,健全运营管理、社务公开、岗位责任、生产经营、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各方面管理制度。

  依法开展登记注册。新成立的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对已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按照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进行规范运作的,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应包含“股份合作社”字样。

  规范出资行为。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应向入社成员提供出资证明,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对成员姓名(单位或组织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度、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成员入社、退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出资入股组建或参与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必须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