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为他人提供器具或者其他便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物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
20.将《
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
八条中"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21.《
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
六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22.删除《
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第
九条中"实行劳动教养,并"。
23.删除《
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
六十三条中的"逾期不改的,移民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可强制遣返。"
删除第六十五条中的"或强制带离现场"。
七、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