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4)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及执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表》(附件2);
(6)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每年一月份为集中受理事务所执业备案时间。新成立事务所自开展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第七条 事务所出现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地址、法人代表、执业人员、注册资本金、经营项目、合并分设、停歇业及注销、分支机构、电话号码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填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变更申请表》(附件3),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有关备案材料进行修正并及时通知各基层局。
第八条 受理事务所执业备案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备案汇总信息通过市国、地税局内网传到各基层税务机关。负有监管职责的基层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发布的事务所执业备案信息在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示,引导辖区内纳税人选择有正规资质、符合备案条件的事务所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第九条 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工作逐步由手工备案向网络备案过度。注税行业实现信息化管理模式后,事务所执业备案工作全面实现网络化办理。
第十条 通过执业备案审核的税务师事务所要主动接受备案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做到客观、独立、公正、诚信执业,维护好当地执业环境和秩序。税务师事务所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和联系,及时上报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相关信息资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大对在当地执业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服务力度,认真指导其规范执业。各基层局每年不少于两次召开中介机构座谈会,认真听取注税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投诉或发现有违规执业行为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有关执业人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税务师事务所及有关执业人员限期不改,或整改期间再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对外公示。各基层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有关执业人员整改期间以及取消执业备案资格的,不予受理其出具的业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