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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重新修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发〔2011〕36号)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促进规范发展的工作意见》要求,现将重新修订的《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按照《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执业备案等项工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 促进规范发展的工作意见》(青国税发〔2010〕162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改变过去税务代理机构实施的分执业区域备案管理办法,切实把《工作意见》中提出的“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备案管理工作,改进备案方法,完善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手续,实行统一备案,信息共享,分区域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标准、简化流程、利于监管、重在服务。

  第三条 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资料的接受、审核及备案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第四条 本市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代理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3)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及执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本市以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所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开具的执业介绍证明及上一年度年检情况证明;

  (2)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代理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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