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乡)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民组长以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直接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如实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6小时内速报县(区)级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通过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