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具有高级职称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相当于副教授以上,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100元。
(二)建立高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倾斜机制。截止2010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另再增发20元 。对2011年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9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不再执行70元的标准;对2011年1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2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不再执行105元的标准。
(三)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55元。
(四)对195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工商业者,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45元;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另增发35元。
(五)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三)(四)(五)项条件(三、四项交叉者除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同时增加养老金。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自治区将各地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列入2011年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预算中统一核算;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是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公平,维护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在预发的基础上尽快将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调整落实不力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应于2011年2月28日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
附件: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