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1]2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10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并明确了起征点的幅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