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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五、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家政服务企业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促进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从业人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从业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三)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方式。
  (四)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佣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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