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资金,要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扶持范围。各区市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投入。对经评审符合项目立项要求的家庭服务业要积极给予支持。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家庭服务业企业要给予适当资助和贷款贴息补助。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30万元。各级各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统筹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四、加强家庭服务业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一)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街道(镇)、社区(村)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政服务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对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定期举办家庭服务业招聘专场,为家庭服务业企业免费提供服务。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加强家庭服务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建立“进退有序”的管理机制。加强家庭服务业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新知识、新技能培训,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驻青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