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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9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民政厅、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厅、财政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区孤儿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细化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程序步骤,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准确认定保障对象
  根据《意见》和《通知》精神,我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为: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同时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且在我区境内居住的孤儿、弃婴和弃儿。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失踪、服刑或事实上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弃婴是指被丢弃并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内的儿童。弃儿是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我区孤儿、弃婴和弃儿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县级民政部门无法认定的,报请上一级民政部门认定;自治区民政厅具有最终认定权。
  孤儿认定条件:具有西藏自治区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孤儿条件的其他情况。
  监护人或孤儿本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孤儿本人的材料:(一)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派出所出具);(二)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三)病残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或病残医疗证明复印件。
  孤儿父亲、母亲: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病故证明(以上有任意一种证明原件即可);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亲、母亲被宣告死亡或者走失、失踪判决书原件或者加盖人民法院公章的复印件。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者走失、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2年的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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