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全州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省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
第十五条 各县和州本级要强化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大扩面征缴和稽核工作力度,严格按规定支付待遇,凡未按规定上缴或申请拨付的,不安排当期资金。
第十六条 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大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基金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个人缴费记录管理等数据的清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并将相关数据纳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州、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费实行实名制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第十九条 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全州范围内迁移,只转迁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全州统一的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由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预警机制。
第二十三条 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告,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年度预决算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