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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基数,按月或按季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州本级、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州本级、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缴计划,按月或按季征缴失业保险费。各县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在每月25日前全额划到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于月底前将全州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全额划转州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缴省失业保险调剂金。

  第十条 全州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统一标准执行。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州本级、各县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时,由州本级、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按季向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款计划,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季度全州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度初始月10日前向州财政部门申报。审核后,由州财政专户拨付州本级支出户,再由州本级支出户划拨各县支出户,由州本级、各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以上审核、划拨流程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前各县积累的失业保险基金,在本办法实施次月20日前,从结余基金中划转可维持3个月正常支出作为周转金到支出户。在划转3个月的周转金后,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于本办法实施次月25日前,统一由各县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缴州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纳入全州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州本级、各县保留按规定开设的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州、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基金的征缴、拨付管理,并按上级人力资源、财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及时编制和上报月报、季报、年报,撰写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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