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1〕6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在全州范围内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统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含卧龙特区)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行政机关的事业编制人员及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分别简称单位和职工)。
第四条 凡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和职工,都应依法履行失业保险参保义务,并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条 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全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第六条 全州失业保险当期参保扩面、征缴任务由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应参保人数、上年度州平均工资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提出计划,编制基金预算,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年度目标任务下达执行,纳入对各县政府工作单项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