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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通知


  (九)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进口设备汇总表原件(见附件6),及相对应的单据的复印件,包括: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专用缴款书、购置合同(指已经签订合同、并且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进口设备购置合同),一式3份。在所附单据的右上角标注数字编号,该数字编号应与《累计购置进口设备汇总表》的进口设备名称的序号相对应。

  (十)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进口设备合同、并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7),一式3份

  (十一)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见附件8)原件,一式3份;

  (十二)外资研发中心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法律责任的承诺函(见附件9),一式2份;

  (十三)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关于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

  (一)2011年的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19日。

  (二)2012年至2015年,提交申报材料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 日。

  八、监督和管理

  (一)审核部门将自2012年起,每年对获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满2年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复审的申报和审核流程、复审所需材料和材料提交时间分别参见本通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复审通过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将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予以发布。未按时复审和未通过复审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资格。

  (二)审核部门在共同审核认定研发中心资格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可到研发中心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其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海关和国税部门将加强对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设备的监管。对于研发中心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采购设备税收政策。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上海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海关2010年6月11日发布的《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上海海关关于2010年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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