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部门审核材料,并分别通知外资研发中心补正材料(如需要),外资研发中心将补正材料一式3份,分别送至所通知的地点(1份)和市商务委(2份);
(四)提交材料补正齐全后,审核机关将在在4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外资研发中心名单,以公告的形式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予以发布,并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商务委根据审核部门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六、关于申报材料的说明
以下所有申报材料(包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一)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原件(见附件2),一式4份;
(二)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4份;
(三)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上海市商务委、浦东新区商务委、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设立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或出具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一栏为“研究开发中心”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一式4份;
(四)外资研发中心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各一式3份;
(五)2009年9月30日及以前设立且成立两年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需提供研发中心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原件(见附件3),一式3份;
(六)2009年10月1日及之后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需提供有关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一式3份;
(七)外资研发中心累计购置国产设备汇总表原件(见附件4),及相对应的单据复印件,包括: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指已经签订合同、并且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国产设备购置合同),一式3份。在所附单据的右上角标注数字编号,该数字编号应与《累计购置国产设备汇总表》中的国产设备名称的序号相对应;
(八) 外资研发中心关于已经签订购置国产设备合同、并且设备将于申报资格认定当年年底前交货的承诺函原件(见附件5),一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