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修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1年8月26日发布;根据2011年11月23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修正)
为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我局对《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率表》)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或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业户(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所有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应全额依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指流转税的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业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核定征收率表》规定了各行业在不同营业额(或销售额)中的最低核定征收率,各区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管辖范围内有关行业或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有关税法规定确定业户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但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率表》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