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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申请书

原件

1

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原件

4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3

涉及发票名称变更的

4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

原件

3

涉及发票式样、种类变更的

5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6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

7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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