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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办理。
  二、受理
  受理机构: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所
  工作时限:5 个工作日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当场制作《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经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初审后转市局发票管理部门。
  三、审查
  审查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
  工作时限:8个工作日
  审查程序:
  (一)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1.审核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资格、理由及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票的式样、内容是否能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
  3.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是否符合发票基本要素。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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