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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许可项目名称: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年使用量120万份以上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纳税人,可以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可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或票种除外。
  (二)申请期限: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2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原件

4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

3

4

纳税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票样

原件

3

5

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

原件

3

6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7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8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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