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许可项目名称: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许可项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五条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年使用量120万份以上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纳税人,可以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可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或票种除外。
(二)申请期限:无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
2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 原件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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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复印件
| 3
|
|
4
| 纳税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票样
| 原件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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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企业内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
| 原件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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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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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
8
|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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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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