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6号)
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修订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中关于“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程序规定一)和 “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企业自印发票--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程序规定五)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 |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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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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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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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印刷申请 (选项划“√”)
| | 续印申请 (选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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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名称
| |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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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 长 公分; 宽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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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数量
| 共印 本(包),每本(包)50份,每份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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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 | 发票号码
| | 起: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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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承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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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税务所意见并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局(分局)意见并盖章:
年 月 日
| 市局意见并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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