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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6号)


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修订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中关于“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程序规定一)和 “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企业自印发票--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程序规定五)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首次印刷申请          (选项划“√”)

 

续印申请          (选项划“√”)

 

发票名称

 

适用范围

 

规格

长     公分; 宽     公分。

印制数量

共印   本(包),每本(包)50份,每份   联。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起:     止:

发票承印企业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税务所意见并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局(分局)意见并盖章:

   

   年 月 日

市局意见并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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