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奖励资金一部分用于配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另一部分用于支持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非国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 在本市进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已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市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九条 市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节能量一次性奖励54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市级财政奖励300元/吨标准煤。
(二)在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项目奖励标准为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节能量一次性奖励500元/吨标准煤。
第十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不高于1亿元。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能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