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建〔2011〕11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深圳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主营业务以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从用能单位的节能效益中获取投入回报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地方配套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年度节能量的预测、认定、项目审核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委员会负责年度财政奖励资金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根据《暂行办法》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备案(以下简称国家备案)并在本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