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具体分工见附件),建立健全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强化对所属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本系统和行业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审核、报送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本行业业务统计数据及资料,积极配合当地统计部门对其管理行业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主要包括:向本级统计机构提供其业务分管行业的单位名录,并协助确认相应单位;确保统计数据报送准确、及时,并对数据提出评估意见;主动做好部门统计数据与统计部门数据的衔接。
全省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的法人单位、城乡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机构,要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履行义务,准确、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秘〔2010〕242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17号)精神,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确定职能处室,落实统计人员。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保障。
(二)加强服务业统计网络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搭建服务业统计现代化工作平台,配备统计工作专用信息化设备,改善统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统计信息有效传输和处理。
(三)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全省所有服务业法人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不得拒报、迟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省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本地、本系统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保守和维护被调查对象的单项统计调查资料秘密、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