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计对象。
在全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三)统计体系。
针对服务业统计涉及范围广、单位变动快、调查难度大的特点,采取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相结合、现有统计与新增统计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覆盖全省及各市、各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对服务业行业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的,进行全面统计;低于限额标准的,进行抽样调查;对部门已有行业统计比较健全的,进行整合。具体由3个部分组成:
1.限额以上全面统计体系。涉及12个行业门类、36个大类(其中,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两个门类,目前统计体系较为完备,通过整合,可直接取得相关数据)。行业门类包括: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对以上行业门类达到或超过限额标准的,进行全面统计。
限额以上统计分为年报和定报。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4月10日前。定报的调查报告期分别为1-2月、1-5月、1-8月、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和12月25日。
2.限额以下抽样调查体系。涉及10个行业门类、33个大类(对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暂不进行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所有未列入限额以上全面调查的企业法人单位。行业门类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限额以下调查分年报和半年报。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3月25日前;半年报的调查报告期分别为1-5月、1-11月,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25日和12月25日。
3.部门统计数据整合体系。主要包括:
(1)建立金融业统计数据交换制度,由统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范围包括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商务、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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