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强化服务业发展要素支撑
28.建立和完善政府性资金对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各市、县政府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扩大规模。各级政府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配套,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和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
29.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业企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权利和动产抵、质押,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等金融产品。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30.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31.加强服务业建设用地保障,制定符合服务业发展需求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开发区内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生产性服务业,对投资额1.5亿美元或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服务业项目用地,以及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和省服务业重点企业项目用地,给予重点支持。对服务业重点项目,实行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等高端服务业企业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首期缴纳50%后,其余在1年内分期缴付。
32.支持和引导省内各类院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培养服务业管理和专业人才。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企业、园区开办服务业人才实训基地,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优先支持选派服务业重点行业人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对高级技术人才、特殊人才获得的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海内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端服务业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依法扣除。省政府设立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名,给予每人一次性奖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