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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七、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

  21.进一步充实完善省服务业项目库,实施年度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省服务业重点项目列入年度“861”项目投资计划,在独立选址用地、环评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市、县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优先申报国家服务业和经贸领域项目。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和银企对接会,推动服务业项目加快建设。

  八、支持服务业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

  22.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省名牌产品,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重点项目,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

  九、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23.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本外地企业同等待遇。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文件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服务业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企业申请予以核定。

  24.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首付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

  25.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26.进一步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全面执行鼓励类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并轨政策,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积极配合国家简化电价分类,综合考虑服务业用电特点,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7.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一律不得对服务业企业收费。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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