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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六、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

  14.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执行。对经省政府认定的服务业重点企业,5年内,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地方税收增长幅度超过10%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经地税部门批准,对其新增的房产和用地,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6.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额的市县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业务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情况下,经批准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所购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17.已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地区,同级财政应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降低中小服务业企业融资成本。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贷款,省和同级财政按政策对其当年季末平均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积极探索创新反担保方式,不断强化对中小服务业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18.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服务业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服务业企业,省和同级财政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19.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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