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提升生活性服务业
5.文化服务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对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项目,可视项目情况,从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和省旅游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支持。对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各市县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加大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支持力度。
6.旅游业。对新增规模以上旅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减免房产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旅游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组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一次性组织游客超500人来我省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对评上全国5A级旅游景区、荣获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荣获全国旅游商品大赛奖项企业等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服务业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鼓励发展健康、休闲、体育等产业。
7.商贸服务业。流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可以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支持流通企业推行刷卡消费,省内零售企业刷卡手续费按同行业最低收费标准收取。积极支持创办中小流通企业,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加快发展,在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项目时,将流通企业与其他企业同等对待。鼓励有条件的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展流通业务。
8.家庭服务业。鼓励全民创业,引导有创业意愿、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人员进入创业园(街、区)兴业、置业和创办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就业相关优惠政策。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和个人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规定的期限内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