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1〕10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服务业发展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服务业,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7〕70号)、《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皖政〔2009〕118号)。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服务业大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执行。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科技服务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信息服务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金融服务业。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缴纳的营业税,由所在地财政给予50%奖励。对在我省设立总部性或者区域总部性金融机构的,省财政依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补助200万元。对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和同级财政共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