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资助或奖励:
(一)市政府另行安排专项经费或已有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展览项目宣传推介费少于项目资助或者奖励15%的;
(三)同一展会连续举办超过5届;
(四)参展商因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
(五)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五章 展会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十七条 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市商贸服务业局提交下一年度展会活动计划和展会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市商贸服务业局制定年度展会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第十八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30日向市商贸服务业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十九条 展会资助与招揽展会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申请展会专项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展会基本情况和历届规模、申请资助金额、资金总预算、自筹60%以上资金的安排);
(二)展会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三)主、承办单位协议;
(四)招揽材料证明;
(五)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酒店餐饮、住宿合同,以及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六)展览项目提供展会中心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七)其它相关材料。
展会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单位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展会项目结束10日内,申请者应当向市商贸服务业局上报展会项目总结材料;展会项目结束30日内,申请者需提供资金结算报告及展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会议项目还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