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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招揽奖励项目需经申请符合条件并列入本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招揽国际性或者国家级的展览给予奖励;
  3、展览面积至少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至少达到1000个以上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招揽奖励标准:
  1、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达到1000个以上的,给予10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奖励;
  2、展览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达到1500个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3、展览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标准展位2000个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以3万平方米为基数,每超过1万平方米增加奖励10万元;
  4、室外展览面积按“室外展位实际面积×0.3”计算。
  招揽展览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二条 招揽会议奖励的条件:
  1、招揽的会议项目经申请符合条件已列入本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招揽国际性或者国家级的会议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招揽会议奖励标准:
  1、国际性会议:按照来自境外的参会人数达到200人,按境外参会人数,每人奖励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国家级会议:按照来自省外的参会人数达到500人,按省外的参会人数,每人奖励5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 展会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展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资助,按照该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参会人员数量进行核算;
  (二)同一个展会项目,既举办展览又召开展中论坛等会议的,可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的资助或者奖励;
  (三)题材相同的展会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整合,未能整合的,只对规模最大的展览项目的举办单位进行资助。对整合后联合办展且展位数达到500个以上的展览项目,资助标准在本细则第六条基础上提高10%。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本细则规定予以资助、奖励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额外予以资助和奖励:
  (一)展会举办单位每引进一家全球500强企业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每个展位资助3000元参展费用;
  (二)对拉动我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大型展会项目;
  (三)因特殊情况临时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展会项目,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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