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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际性展会:是指参展的境外法人、组织或者受其委托并以其名义参展的境内法人、组织、个人比例达到参展商总数20%以上。
  国家级展会:是指以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协会名义举办,省外参展企业和参会人员总数达到参展商总数20%以上。
  区域性展会:是指本市以外参展企业和参会人员总数达到参展商总数30%以上。

第三章 展会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在本市成功举办展会的,对展会举办者予以资助。资助的展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展览项目经申请已列入年度计划;
  (二)展览需按照市场化运作,成功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发展前景;
  (三)展览规模至少需达到500个标准展位(3m*3m,下同);连续举办的展览,从第2届起每届展位数须比上届增长20%以上;
  (四)申请资助的展览项目自筹资金需占资金总额的60%以上;
  (五)展览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六条 展览资助标准:每个标准展位资助300元;
  第七条 资助的会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议经申请已列入年度计划;
  (二)会议必须是国际性、国家级或者区域性的会议,且实际会期必须符合在五城区住宿超过2个晚上(含2晚)的要求。
  第八条 会议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1、国际性会议:来自境外的参会人数达到200人,按境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3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国家级会议:来自省外的参会人数达到500人,按省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1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区域性会议:福州区域外的参会人数达到1000人,按福州区域外参会人数,每人每天资助30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招揽展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招揽国际性、国家级展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对招揽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奖励,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编人员、展馆除外。
  第十条 招揽展览资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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