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展会列入本市年度展会计划;
(二)展会符合我市展会产业发展方向,规模大、有发展潜力和社会效益;
(三)国际性、国家级和区域性展会。
展会资助和招揽奖励具体条件另行制定。
因特殊情况临时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对拉动我市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大型展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资助或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或奖励:
(一)市政府另行安排专项经费或已有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展览项目宣传推介费少于项目资助或奖励15%的;
(三)同一展会连续举办超过5届以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
(五)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展会举办前30日内向市商贸服务业局提出资助或招揽奖励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九条 市商贸服务业局应组织市财政、工商、质监、公安消防、旅游等部门对展会举办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对评估合格,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由市商贸服务业局提出奖励或资助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不予奖励或资助。
第十条 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展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展会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展会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用款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展会专项资金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同时由市商贸服务业局取消其3年内的资助或奖励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商贸服务业局、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