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按市政府要求现将《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实施。
附:1、《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福州市展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我市展会行业发展,加快建设区域性会展中心城市,根据《
福州市展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举办的展会。
本办法所称展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展会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展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展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商贸服务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展会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及年度预决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商贸服务业局应根据展会管理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展会计划和展会专项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展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展会资助;
(二)展会招揽奖励;
(三)展会宣传、项目申办等展会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展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享受展会专项资金的资助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