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区域土地管理的通告
(威府通〔2010〕9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一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格遵守经依法批准并颁布的城乡规划。严禁擅自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建造娱乐、休闲、旅游、度假、疗养等场所及花卉、苗圃基地的名义圈占集体土地;严禁擅自与乡(镇)、村、组及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征收”、“租赁”、“出让”、“转让”、“承包”土地协议,从事非农项目建设,修建永久性建筑;严禁以“出租”、“承包”等名义非法转让、买卖集体土地。
已经出租、发包或转让、买卖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县国土、规划、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清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解除出租、承包、转让、买卖协议,责令集体经济组织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威宁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