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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宁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

  2、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五、出售对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户口为依据、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同为一个户口的配偶、子女、父母视为一个完整家庭。家庭人口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主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二)家庭人均收入属低收入标准内。我县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700元,即申请人人均月收入低于700元。

  (三)申请家庭及家庭同住成员均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拥有自有住房或租用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及家庭同住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五)申请家庭及家庭同住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扶养关系。对空挂户人口和与户主无法定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的人员,不视为家庭成员。

  (六)申请家庭中的申请人为威宁县草海镇居民户口,正在求学或在外地务工不在本地居住者,暂不列为保障对象。

  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威宁县廉租住房申请表》,由县房产事业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印制;

  (二)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户口、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原件),租房居住的无房户附加租房合同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拥有自有住房的申请人附加房产证复印件(审原件)。

  (四)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交原件)。

  (五)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婚姻情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审原件、交复印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应提交计生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交原件)。

  (六)其他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下岗证等(审原件、交复印件)。

  七、申请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家庭,应同时出具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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