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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县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一)预算内财政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政府报县委研究同意并经县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支出拨付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1、年初预算的人员经费、单位包干公用经费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分月拨付。

  2、年初预算已定项目的专项资金由预算单位写出用款申请,由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送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3、年初预算未定项目的专项资金由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出安排意见,报县长审定后由分管财政副县长签批,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4、上级下达专项资金,除按县下发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外,由预算单位写出用款申请报分管副县长审核,送分管财政副县长把关后报县长审批,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二)预备费拨付审批程序

  政府安排的预备费主要用于预算执行中的重大自然灾害救济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原则上上半年不得动用。确需动用预备费安排预算支出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20万元以内由分管财政副县长把关后报县长审批,20万元以上报政府集体研究审定,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三)未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追加预算的,由预算单位写出用款申请报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出安排意见,其中:5万元以内的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5万元-30万元的由分管财政副县长把关后报县长审批;30万元-100万元的报政府集体研究审批。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呈报县委常务会议研究。

  (四)执收执罚补助经费由预算单位或县财政局根据单位实际入库收入及县确定的补助比例写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五)政策性税收返还由预算单位或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税收入库数写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六)预算外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1、预算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资金由预算单位写出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2、政府统筹的预算外资金,由预算单位写出用款申请报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后,5万元以内的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5万元-30万元的由分管财政副县长把关后报县长审批;30万元-100万元的报政府集体研究审批。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呈报县委常务会议研究。

  五、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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