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县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威府通〔2010〕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完善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
《预算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
《预算法》,严格部门预算管理
县直各工作部门、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编报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务必严格执行,除政策性增加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任何经费;凡超过预算的支出,县财政一律不予拨付。
二、准确把握财政资金审批、拨付范围
财政资金审批、拨付范围主要是指由县级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即列入县级预算资金、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地方筹集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资金等。
三、始终坚持财政资金审批、拨付原则
(一)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原则,做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先急后缓,确保重点。
(二)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原则,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区分资金渠道和支出界限。
(三)坚持“先预算、后审批、再使用”原则,防止经费支出的随意性、盲目性。
(四)坚持集体研究和“一支笔”审批原则,防止多头审批而产生的矛盾或混乱。
(五)坚持依法行政、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防止违纪现象发生。
(六)坚持“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四、严格审批权限,从严控制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