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合医办在筹资期间,要有针对性地宣传新农合制度的意义,在城镇街道设置宣传咨询点,面对面宣传或通过发放资料、电视新闻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筹资氛围。
2、城乡居民缴费
(1)本着城乡居民自愿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村组干部,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缴纳,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合作医疗收据。
(2)各乡镇低保人员和农业户籍的优抚对象(伤残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人员)的参合金由县民政局从医疗救助经费中据实代缴;农业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参合金由县人口计生局从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中据实代缴,代缴资金直接划入县新农合资金财政专户。相应的人员名单由民政局和计生局分别提前下发,各乡镇在11月30日前,将合医证号完善后报送电子版到县合医办,由移动公司导入新农合信息系统。若因乡镇错报、漏报等原因造成以上人员未能参合的,责任由各乡镇自负。
(3)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筹集的资金由各乡镇统一组织收取、登记造册后,缴纳金由乡镇统一存入县新农合资金财政专户。
(4)新生儿缴费规定:缴纳参合金时夫妻双方参合,而且怀有身孕的,可提前为尚未出生的婴儿代缴参合金,在《合作医疗证》上注明该户参合人数,婴儿出生后即可享受新农合相关待遇。
(5)各乡镇以村为单位,按《威宁县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登记表》要求如实逐项填写,并将所参合人员的相关数据录入移动公司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
(6)原使用的《新农合医疗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只针对2011年度产生的医疗费用有效,自2012年起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再生效。筹资工作结束后,由各乡镇明确专人负责审验由威宁农业银行制作的“惠农卡”及发放工作。对2012年参合的居民按户口簿、身份证的姓名、出生年月认真核对录入,杜绝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姓名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上姓名同音不同字、出生年月存在误差的现象发生。
(三)汇款审核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5日)
1、各乡镇将参合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核对无误,送县合医办审核确认后,将参合资金汇到所指定的新农合专户,银行汇款单据送县合医办留存做账,做到上清下清。若参合人员基本信息录入不完整或拖欠超期报送的,责任自负。
2、县合医办对城乡居民参合的名单、银行汇款单据进行审核,汇总参合人数和存款金额,经县合管委审定后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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