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按照省、市、县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清理、认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要列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对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或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予以纠正。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辖市、县(市)要将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明确列出,报同级政府审定;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集中实施后,原有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原则上应是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要于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严格遵守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决策,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防止在行政决策或者规范性文件中出现违反
《行政强制法》的行为和内容。
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权的部门要严格执行
《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保证把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落到实处。依法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部门要遵守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防止出现越权强制等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从行政管理实际需要出发,
《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问题的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运用
《行政强制法》赋予的行政强制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