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
(豫政〔201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
《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
《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与《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行政强制法》和《通知》精神,掌握
《行政强制法》和《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省政府法制办要做好全省骨干培训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准确把握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二、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由省、市、县级政府分级负责。省政府法制办要抓紧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清理工作要做到该修改的进行修改,该废止的予以废止,需要保留的依法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的清理工作要于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自
《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没有按照要求及时清理,按原有规定实施行政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