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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十六)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牧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严格按照农、财两部下发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发放对象,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施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补助奖励对象为已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补奖资金按照已承包到户的禁牧或草畜平衡面积直接发放到牧户;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发放对象为2009年底统计的已承包草原且目前仍从事牧业生产的牧户。同时,要制定和细化实施方案,将禁牧和草畜平衡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草场、地块和牧户,对禁牧区设立标识,有计划地严格落实禁牧措施;对草畜平衡区,依据标准核定载畜量,制定明确的减畜计划,规定减畜时间进度,确保完成减畜任务。各地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十七)强化对补奖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切实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采取“一卡通”或现金方式及时足额兑现补奖资金,依据项目执行方案进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补奖资金的发放、使用等开展经常性检查,进行全程监督,督促责任单位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对工作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八)加大对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结合草原执法监管,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及草畜平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力度,督促所辖县(市、行委)加快工作进度,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作质量,统筹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平稳有效运行。禁牧区及草畜平衡区减畜任务完成后,经县、乡草原监理和牧民管护员核查核实,并经县级财政、审计、农牧部门核实确认后,对达到禁牧和草畜平衡要求的牧户按政策规定兑现补奖资金。同时,依据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对工作突出、成绩显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此外,还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建立信息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编报工作,及时将工作进展、资金到位及政策落实中的意见和建议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九)搞好技术培训和保障服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准确掌握补奖政策的原则、要求和有关内容等,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各级草原监理机构,要积极适应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新形势、新要求,制定和完善草原监测方案,改善监测手段和条件,开展草原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监测信息,为制定合理载畜量和科学评估补奖政策实施效果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要充分应用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信息管理系统,尽快完成牧户信息、草原承包、禁牧休牧、草畜平衡和相关政策等信息资料的录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上下联网,加强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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